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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致初次制作加工食品日文标识者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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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本销售食品时,有义务在容器包装上采用日文标识。 关于标识的记载方法,分别有详细的规定。 请遵照《食品标识法》中规定的规则(食品标识基准),注意不要出现标识事项缺失或错误。 〔标识示例〕此食品是A国制造后进口到日本国内的
≪不同于各国的规则中尤其需要注意的重点≫①『致敏原标识』 在日本,使用国家规定的可引发食物过敏的食品作为原材料等时,有义务在原材料名称栏及添加物栏中标识致敏原。除了要确认所用原材料的二次原材料、三次原材料等以外,还要对制造工序中无意混入(污染)的危险性进行确认。另外,添加物中也有可能含有引发食物过敏的食品。 要求标识致敏原的对象食品因国家而异,敬请注意。(参照下表)。
●日本要求标识致敏原的食品(8品目) 虾、蟹、核桃、小麦、荞麦、蛋、乳、花生 ●日本建议标识致敏原的食品(20品目) 杏仁、鲍鱼、鱿鱼、鲑鱼子、橙子、腰果、猕猴桃、牛肉、芝麻、鲑鱼、青花鱼、大豆、鸡肉、香蕉、猪肉、松茸、桃、山药、苹果、明胶
② 『含阿斯巴甜代糖的食品』 在日本,对于含阿斯巴甜代糖的食品,要求在容器包装上标识“含L-苯丙氨酸化合物”。 (标识示例)
③ 『含指定成分等的食品』 在日本,对于含毛喉鞘蕊花、白屈菜、泰国野葛根、黑升麻的食品,要求在容器包装上标识“含指定成分等食品”等。另外,今后可能会追加其他食品成分。 (标识示例)
④ 『期限标识、保存方法』 在日本,对于未开封状态下的食品保存期限,要求按照年月日的顺序,对品质会急剧恶化的易受损食品标识“消费期限(过期后不宜食用的期限)”,对此外的耐存放食品标识“赏味期限(最佳食用期限)”。而非生产日期。此外,还需记载可保证此期限的保存方法。
⑤ 『原材料、添加物』 日本要求区分原材料与添加物,在原材料名称栏和添加物栏分别按照重量顺序进行标识。原则上,对于原材料标识通用名称,对添加物标识物质名称。各国的表示方法不同,敬请注意(参照下表)。 另外,部分添加物禁止在日本国内销售的食品中使用,请确认《食品卫生法》。 ⑥『营养成分标识』 在日本,除标识名称、原材料名称、添加物、赏味期限、保存方法等外,还要求标识营养成分。此外,对于水和香辛料等作为营养供给来源而言作用较小的食品、以及符合《消费税法》和《中小企业基本法》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经营者所销售的食品等,有时可以省略营养成分标识。 ● 用日文在容器包装上标识营养成分。即便进口商品上有外文的营养成分标识,也要按照食品标识基准中规定的方法用日文重新标识。
● 关于营养成分标识,要求标识“能量”“蛋白质”“脂肪”“碳水化合物”“钠(转换成食盐相当量进行标识)”5项标识事项,且必须保持此顺序。此外还有其他标识方法,如在标识上述5项要求标识事项以外的营养成分(钙或维生素C等)时,要在食盐相当量的下方标识等,需要进行确认。
● 在商品的容器包装上进行“富含维生素C”及“无糖”等特定营养成分等的日文强化标识时,属于“营养强化标识”,需满足规定的条件。不能以进口食品上已有外文标识为理由,用日文制作同样标识。请确认营养强化标识的基准。 ● 进行营养成分标识时,需要有据可循的数据。请向进口商确认数据依据,或根据需要委托日本的食品成分分析机构进行检查等,确保标识数据的准确性。 以上对需要特别注意的部分规则进行了说明。 关于标识的记载方法,还有其他不同于各国的规则。 制作标识时,请务必确认“食品标识基准”。 〔制作标识时应确认的资料〕
销售蔬菜、肉、鱼等生鲜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时,也需要制作标识。 |